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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9月13日讯(记者 吴芳 通讯员 江师)在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享有受益权。但是受益人的这种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即这种权利虽然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而产生,但它并不是立即就能实现的权利,必须要等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主张。
如果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否可获取保险金?本期《1分钟学理财》栏目携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
案例:受益人故意伤害致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人L先生于2020年为爱人Z女士投保了多份意外保险和重疾保险(带身故责任),受益人均为投保人L先生自己。2023年被保险人Z女士因意外身故,受益人L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L先生因家庭琐事故意将被保险人Z女士伤害致死,目前L先生已被公安机关关押。
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这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的,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原理,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带有储蓄因素,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也不应当归保险人(保险公司)所有,而应当归属于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行为是危害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而且也应当剥夺其享有的受益权这一民事权利,不能使受益人因违法行为而得到经济上的利益。
因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来源:红网
作者:吴芳 通讯员 江师
编辑:杨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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