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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投保时请看清免责条款

来源:红网 作者: 编辑:肖娟 2022-09-28 1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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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2017年5月10日,陈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5万元。2020年11月30日1时40分陈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直接于2021年2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公司主张拒赔,因陈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项。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中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免赔列为免责条款并用黑体字加粗提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

二、陈某在接受客服人员电话回访中亦表示对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的内容及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相关权益都清楚,且清楚在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10日内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要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但陈某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解除合同,证明其对保险条款无异议,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生效。

【案件结论】

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投保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自己身故,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对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1.开车不饮酒,酒后驾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自从2011年5月起,《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作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纳入刑法范畴,进一步体现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刑法任务。显然,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请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任何保险时,请务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有疑问,及时向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咨询,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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