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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以案说险:车辆推定全损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担责吗?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杨天午 编辑:吴芳 2020-09-30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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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重大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与车主协商推定全损,该重损车辆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处理,但拍卖后因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车辆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存在。此时一旦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公布

湖南人保财险提醒您,遇到二手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切记以下几点:

卖方确保该车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未向买方披露与该车辆使用有关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将影响车辆的交易。

交易前,卖方须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影响车辆的交易。

买卖双方一定要保留好签订的整车买卖合同,合同上明确交车的时间以及协商过户的时间。这样可避免交车后未过户带来的风险。

车辆因事故推定全损时,原车主需与保险公司签订好推定全损协议。

买方要按约定及时办理好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同时,《民法典》中的相应法则: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中的相应法则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杨天午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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