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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面规范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肖欣 郭宏 冯钧 编辑:朱湘平 2013-11-14 08: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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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13日(通讯员 肖欣 郭宏 记者 冯钧)日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该实施意见是在湖南省政府尽量压缩普发性文件的大背景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三个部门专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土地储备工作自1996年开展以来,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大大增强,土地资产价值明显显化。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储备与融资工作机制的一些弊端也日益凸显,比如多头储备土地架空国土管理职能,影响了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和土地管理秩序的统一性;储备土地面积和融资规模增长较快,缺乏科学合理的计划,导致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更加尖锐,房地产金融风险高位运行,地方政府承受的债务风险不断加剧;部分地区储备土地融资行为不规范,将“毛地”、瑕疵土地、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设施储备土地等拿来融资,登记、授信等环节把关不严;部分地方融资储备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土地与融资资金运作的两个循环运转不畅,引发大量“毛地”“生地”违规出让等等。

  《意见》针对上述相关问题,从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储备土地融资管理、加强储备土地资金管理以及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监督管理六个方面,对湖南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要求。

  《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土地储备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召集国土、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的重大事项。

  《意见》要求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明确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程序、内容以及科学合理的储备规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最迟不超过3年,储备土地的时点自登记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意见》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储备土地登记行为,明确可纳入土地储备的6种类型,不得纳入储备的6种情形,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3种情形。规定只有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才能申请储备土地登记。融资平台公司和开发区名下的储备土地纳入5年消化范围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以凭备案意见书办理储备土地登记,但不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出库单审批制。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一般不得供应,确需供应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土地出让意见书》。

  《意见》要求建立储备土地融资准入制度、实行储备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制度、妥善处理名录外机构储备土地融资问题、积极规避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加强储备土地评估管理。规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依据。同时要求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名录外机构名下的储备土地应在5年内消化完毕。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没有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依据。

  《意见》还要求严格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管理、严格储备土地融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信息上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联合督察制度等。凡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该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今后每年将联合对各地土地储备和融资情况进行督察。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操作的,将暂停备案土地储备计划和核发融资规模控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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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欣 郭宏 冯钧

编辑:朱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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