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1月11日讯(记者 朱湘平)近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四封监管函,对合众人寿、信泰人寿、国泰人寿和国华人寿四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的公司实施监管,四家险企被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于11月8日发布的监管函显示,此次四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保险公司中,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第3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23.76%、108.79%、114.45%以及125.51%,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
根据以上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程度,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上述四家险企均被责令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表示:上述四家险企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的是保险公司某一时点的资本是否充足,也是保险公司风险的综合体现。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三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为不足类公司;100%到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属于关注类公司;高于150%为充足II类,这类方为正常公司。按照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标准是要满足100%。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相关链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3〕55号)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3〕54号)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3〕56号)
来源:红网
作者:记者 朱湘平
编辑:朱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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