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金融监管总局3月16日消息,为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看,《办法》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设置了六大评级模块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体检”。根据《办法》,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包括理财行业在内的资产管理行业的本源。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理财公司经过六年多发展,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应看到,部分机构存在发展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净值化转型仍需深化、风险管控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理财行业发展方向,完善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理财公司持续提升能力水平,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具体而言,《办法》的发布实施有何益处?据介绍,一是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督促理财公司树立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二是有利于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理财公司对标行业先进,查找差距不足,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通过监管评级,更好反映理财公司风险状况和经营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科学性。
设置六大评级要素
整体看,《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
在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方面,《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记者梳理发现,六大评级模块中,赋分占比最高的为风险管理、资管能力两大模块,各被赋予25%的分值权重。前述负责人解释,《办法》制定遵循风险为本、能力导向的原则,牢牢把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管本源,将风险管理和资管能力摆在评级核心位置,引导理财公司培育内生风险防控机制,提升主动管理和价值创造能力。同时,压实董事和高管责任,强化内外部监督和母子风险隔离,推动公司治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匹配。
监管评级结果分1-6级和S级
《办法》规定,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具体来看,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至90分为2级,70分(含)至80分为3级,60分(含)至70分为4级,50分(含)至60分为5级,低于50分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理财公司为高风险理财公司。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办法》分别明确了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其中,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有关人士介绍,这体现出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并重的制定原则,有利于促进监管资源配置与机构经营能力、风险状况相适应。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升理财公司监管质效,推动理财公司稳健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英草卓玛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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