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5日消息(记者 孙莹)正巧当下有一笔闲置资金,也许你会考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但在挑选理财产品前,银行工作人员都会要求投资者先完成好个人风险能力测评。
风险测评,其实就是填写一份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投资理财占总资产的比例,家庭收入情况,是必须保本还是喜欢冒险?能够承受风险的能力有多大?
银行根据这个测评结果,分析投资者是保守型、稳健性、平衡型,还是成长型、进取型,再推荐适合的投资理财产品。
生活中,一些投资者对这份问卷不加判断,随意勾选,也有银行工作人员坚持推销与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不相符的理财产品。一旦投资出现了损失,谁来承担责任呢?北京朝阳法院对此做了调研。
2019年5月,老李在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后来这款产品产生亏损,给老李造成了较大的资金损失。老李起诉银行,要求确认他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无效,要求银行返还他全部理财资金损失。
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周剑彬介绍:“老李说,他购买这款理财产品前已经告知客户经理,他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就想‘求稳’,所以在进行风险测评时,没有特别注意测评问卷内容,便随意勾选,最终确定为‘进取型’。没想到他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是高风险理财产品,仅适合‘进取型’投资者购买。”
银行则表示,老李在购买这款产品时已完成了《投资者风险测试》并签字确认,风险测试结果为“进取型”。
周剑彬说:“银行提交证据,主张已对相应风险向老李进行揭示,购买此类型产品完全是老李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会如何认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林强告诉记者:“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银行要求老李进行了风险测试,结果为‘进取型’投资者,与案涉产品风险等级相符。认购材料中均为老李本人签字,且银行已对相关风险进行揭示的情况下,合同中的约定合法有效,对老李具有约束力,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老李要求银行返还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
与老李不同,老张是认真填写风险测试的投资者代表。2020年3月,老张到银行存退休金时,看到银行正在代销基金的产品宣传,随即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自身的理财产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肖扬介绍:“银行客户经理当场对老张进行了风险测评,老张按要求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后,评估为‘稳健型’。客户经理却说,正好有一款‘进取型’的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也没多大,劝说老张买‘进取型’理财产品。”
老张买了“进取型”,没想到损失12万元投资款。老张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所有理财损失。银行不同意。
肖扬介绍说:“银行到庭后答辩称,在购买该产品前已口头告知老张该产品是‘进取型’,虽然老张测试为‘稳健型’,但他自己选择了‘进取型’产品,银行认为老张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老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了客户经理的诱导,法院能支持他的主张吗?李林强说:“法院认为,老张针对本次理财进行的风险评估测试结果为‘稳健型’,银行在明知他风险评估等级的情况下,仍将案涉的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推荐给他,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要求,所以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采信,判令银行赔偿老张的投资损失。”
如果是专业的投资者,购买了高于风险承受能力产品,出现损失,谁承担呢?继续听记者的报道。
小吴是金融从业人员且长期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对他进行风险测评,评定为“平衡型”。2018年7月,小吴投资100万元申购了一款“PR5高风险”基金理财产品。签署风险揭示书后,小吴陆续收取分红6万元,在2020年申请赎回所有份额,金额约为80万元,小吴起诉银行赔偿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周剑彬介绍:“法院注意到,这款产品申请书载明:‘该产品非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负担。’这款产品的风险等级明显高于小吴的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答辩称,小吴作为金融从业人士且长期投资银行理财,对理财产品的理解高于一般投资者,银行对相关风险已经在风险告知书明确载明,现小吴自己选择了“进取型”理财产品,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法院如何认定呢?
肖扬分析:“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提示书》均系银行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且银行在明知小吴所购理财产品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销售给他,存在过错,应对小吴承担部分本金损失。”
李林强分析:“法院也注意到,小吴是作为金融从业人员且长期进行银行理财投资,应知晓案涉理财项目的投资内容及风险,本案的投资亏损直接原因系由于市场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对此小吴也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情况,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吴8万元。”
法官进一步提示,但凡是理财产品都有风险,譬如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等等。也正因有如此多风险存在,做好风险测评更显关键。
周剑彬说:“作为金融消费者,做好风险测评就是做好对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体检’,需要实事求是的‘内观’,才不会被理财风险过度侵害。”
李林强说:“作为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风险测评是推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不仅如此,还应该把风险测评作为产品选择的‘指南针’,切实将适当风险的产品精确推介给适当风险承受力的消费者,真正实现理财市场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莹
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