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银保监会的定义,《通知》中所称的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其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此外,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时,其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同时,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如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结构性存款信息。
对于本次发布实施《通知》,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据了解,为保障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来源:人民网
作者:申佳平
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