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金融风向标㉒|重磅!湖南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肖娟 编辑:吴芳 2020-09-11 10:37:36
时刻新闻
—分享—

0.png

相关链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实施规定》

红网时刻9月11日讯(记者 肖娟)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更好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中流砥柱作用,加强和规范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决策部署,并结合湖南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把握管理边界,明晰了湖南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责任、细化了出资人管理权力与职责清单。

《规定》共8章36条,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的基础管理,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考核和薪酬管理、财务和风险管理,监督责任等。

明晰职责边界 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执行“四不变”

《规定》指出,财政部门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统称受托人)按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所出资的地方金融机构名单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名单,分类明确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并对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明确三类国有金融资本 界定国有金融机构范畴

那么,哪些属于国有金融资本的范畴?

湖南省财政厅表示,参照中央文件表述,规定明确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国有金融资本包括三大类:一是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二是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如国有一级企业、国有投资平台、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三是政府虽无直接出资,但金融机构本身是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成立的,并且其后续的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业务开展,实际上仍然依靠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来进行。

其中明确了,国有实体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属于国有金融资本范畴。

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本的主要载体。《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也进行了明确。

国有金融机构指的是国家控制金融机构,并不包含国有参股但无较大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但“国有金融资本”或“地方政府所出资金融机构”是全口径的,对于国有参股但无实际控制力的金融机构,仍要按照“穿透管理、全覆盖、全流程”的要求,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以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摸清家底 做优做强做大国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重点金融机构集中,建立资本增加和动态调整机制,做优做强做大国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对地方重点法人金融机构的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规定》还指出,财政部门应加快摸清“家底”,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经营预决算、统计监测以及全口径报告等工作。

财政部门如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湖南省财政厅指出,根据国有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股权结构和实际功能等,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总的原则是对于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直接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对于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实行委托管理,国有实体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加强管理 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进行了明确。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重大资产处置等。

并且,加强国有产权变动的全流程动态监管。涉及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以及可能导致其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以及增资扩股,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有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其中,国有金融资本产权转让应符合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方向。产权转让时出现可能影响国有金融资产合法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可要求中止或终止交易。

来源:红网

作者:肖娟

编辑:吴芳

本文为财富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money.rednet.cn/content/2020/09/11/829807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财富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