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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向标⑰|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 不仅有利率上限还有红线

来源:红网 作者:肖娟 实习生 雷旻 熊天慧 编辑:吴芳 2020-08-20 17:50:2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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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截图。

红网时刻8月20日讯(记者 肖娟 实习生 雷旻 熊天慧)“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由月息2分调整为不超过LPR的4倍”……近日,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不胫而走。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官宣,这条消息很快在法律和金融人的朋友圈刷屏。

数据指出,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指出,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今日上午公布的最新一期LPR报价为例,1年期LPR利率为3.85%,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其4倍即15.4%,较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降低司法保护上限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也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放贷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为什么要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划定为1年期LPR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因素。

“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此次降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也源于为实体经济减负的呼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

针对此前关于大幅调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曾引发争议,质疑者认为此举将导致放款人惜贷,发布会上也进行了回应。

贺小荣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记者了解到,民间借贷推高融资成本不仅源于高息,还源于综合费用繁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对以往的“砍头息”“高额逾期利率”、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评估费等方式巧立名目,变相绕开4倍LPR利率上限的行为进行了解释,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非法放贷、转贷等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会指出,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

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态度。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对“职业放贷人”做进一步规定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指出,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该规。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相关链接:让实体企业轻装上阵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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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娟 实习生 雷旻 熊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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