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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出炉”

来源:人民网 作者:申佳平 编辑:吴芳 2019-12-30 09: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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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12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投资管理、流动性管控、估值等作出明确规定,过渡期到2020年末。 至此,业内期待已久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细则终于“靴子”落地。

去年,“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相继发布,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出炉”。至今,我国现金管理类理财规模得到快速增长。

据了解,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相较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范围更窄。

按照《通知》,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估值核算方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并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为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通知》规定,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将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并督促银行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来源:人民网

作者:申佳平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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