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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市场监管底线落地 湖南股交所迎来发展机遇

来源:红网 作者:郭志强 编辑:吴芳 2017-01-27 1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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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月27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郭志强)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一位证券分析人士认为,“国务院为规范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从市场定位、监管体制、监管底线等角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类似湖南股交所这类区域性股权市场指明了发展方向,这不仅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也为区域股权市场中一些空壳公司划出了监管红线。”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而根据WIND数据统计,湖南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有592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地方交易场所违规实行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引发了较为严重的风险事件。2011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简称38号文)和2012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简称37号文)明确了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运行的底线要求。38号、37号文明确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实行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防范和化解各类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间隔提出了基本要求,这与38号、37号文保持一致,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私募定位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转让需求是相符的,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炒作,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行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但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晰、监管责任未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易酿成金融风险。那么《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了哪些底线要求?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市场,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知》对证券发行方式、证券持有人数量、证券登记过户提出了基本要求,有利于确保私募证券的发行和转让符合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时,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还要求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按照这一总体要求,《通知》从八个方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了规定:

  一是市场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是监管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负责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

  四是监管底线。划出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行为底线,对发行证券的范围和方式、交易方式和时间间隔、持有人数量等作出了规定。

  五是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六是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运营机构及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七是区域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省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限期清理,妥善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八是支持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另外,国务院印发的《通知》重申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属地监管原则。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并向证监会备案,运营机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时间表,积极稳妥推进运营机构整合;督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停止除股票、可转债之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并做好存量私募债的风险排查和防范化解工作;《通知》发布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经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限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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