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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10月16日讯(记者 吴芳)湖南保监局昨日在其官网上公布2014年9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公告显示,9月份湖南保监局共计开出10张罚单,处罚机构5家,责任人5人,共被处以31.5万元罚款。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第七营销服务部、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等5家机构被罚。
据《湖南保监局2014年9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第七营销服务部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规行为,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和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均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为,分别被湖南保监局予以罚款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万献庭、何先光和熊红辉三人因分别对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和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分别被处罚1万元、1万元和5000元。
同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被湖南保监会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姚南兵和于力对该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附:湖南保监局2014年9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处罚日期 |
文书编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2014-9-2 |
湘保监罚〔2014〕29号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第七营销服务部 |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0号 |
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
罚款10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5号 |
万献庭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1号 |
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
罚款6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3号 |
何先光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2号 |
湖南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罚款3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3号 |
熊红辉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6号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
罚款5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7号 |
姚南兵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2014-9-17 |
湘保监罚〔2014〕38号 |
于力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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