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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历时6年不懈助推“优先股”启动试点

来源:红网 作者:冯钧 廖洁 编辑:甘红 2014-03-25 08: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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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万家丽集团董事长黄志明接受采访。)

  红网长沙3月25日讯(记者 冯钧 廖洁)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这意味着我们多年来的呼吁真正落了地。”3月23日,全国人大代表、万家丽集团董事长黄志明接受采访时说。
  
  根据《办法》,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截至2013年中期,美国优先股市值已经达到3795亿美元,与普通股、债券共同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但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都未采用这一股种。
  
  多年来,黄志明一直关注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变化。
  
  在他看来,我国股票市场自1991年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在这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股价成身价、融资变盈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把股市当成了圈钱的好场所,一些个人投资者把股市当成了赌博的生财之道。有些面临破产的企业,已不可能从银行等渠道贷款融资,抱着“赌一把”的心态,走向资本市场以实现其圈钱的目的;空壳公司借壳上市,一些企业完全没有任何实体,甚至连办公场地都是租赁来的,却利用自身暂时的所谓品牌价值欺骗市场,利用一些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上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税源,盲目引导一些并无真正实力的企业上市。
  
  早在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黄志明就倡议“尽早出台法律和政策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
  
  2009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黄志明再次提出《立法保护中小股民合法权益,将侵占股民权益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的建议。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010年、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黄志明连续两次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
  
  2010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答复中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修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尽早建立中国特色的保本、保息、稳定的资本市场新模式。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答复中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充分借鉴境外有关优先股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公司法》的授权研究制定有关特别股发行的行政法规。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黄志明再次提出《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新增设‘诚信股’,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的建议。当年7月,中国证监会作出答复:建议中提出的“诚信股”具有“保本金和最低红利”以及优先受偿的特点,其股份类别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一建议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并承诺将根据《公司法》的授权推动制定出台优先股的具体规定。
  
  至此,中国资本市场见到了“保本、保息”的曙光。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黄志明向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的李克强同志提出关于“早日推出优先股,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的建议,同时将该建议提交大会,持续推动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新模式的建立
  
  同年8月30日,黄志明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一份函件。这份函件对他的建议作出答复:“建议内容明确具体,分析客观深入,对策针对性强,符合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实际,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开展优先股试点的基本条件基本具备,我会推进优先股已做相关工作安排。”
  
  今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在看到了多年的呼吁终于有了结果后,黄志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他表示,优先股的实质就是股民的利益“下有保底,上不封顶”,这样有利于构筑资本市场的多赢格局,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更多的资金流向实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冯钧 廖洁

编辑: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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