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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11月开9张罚单 平安人寿等两家险企被罚

来源:红网 作者:记者 朱湘平 编辑:朱湘平 2013-12-26 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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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2月26日讯(记者 朱湘平)昨日,湖南保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湖南保监局2013年11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信息显示,11月份,湖南保监局共开出9张“罚单”,其中,处罚机构2家次,责任人7人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违法行为被罚款5万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据《湖南保监局2013年11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此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湖南保监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处罚。张玉学、黄亚林、廖志强因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分别处罚款0.5万元、1万元、0.5万元。
  
  此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违法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被湖南保监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房树辉因“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违法行为,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被罚款6000元。周扬文、黄凤銮、杨志明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违法行为,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分别被警告并处以“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处罚。
  
  据记者统计,今年1-11月,湖南保监局共开出146张罚单,其中,处罚保险公司25家次,追责114人次。

  相关链接:湖南保监局2013年11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处罚日期

 文书编号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2013-11-1  湘保监罚〔2013〕138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罚款5万元 
 2013-11-1  湘保监罚〔2013〕139号  张玉学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2013-11-1  湘保监罚〔2013〕140号  黄亚林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13-11-1  湘保监罚〔2013〕141号  廖志强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2013-11-13  湘保监罚〔2013〕142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13-11-13  湘保监罚〔2013〕143号  房树辉  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罚款6000元
 2013-11-13  湘保监罚〔2013〕144号  周扬文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警告,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013-11-13  湘保监罚〔2013〕145号  黄凤銮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警告,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013-11-27  湘保监罚〔2013〕146号  杨志明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警告,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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