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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12月26日讯(记者 朱湘平)昨日,湖南保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湖南保监局2013年11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信息显示,11月份,湖南保监局共开出9张“罚单”,其中,处罚机构2家次,责任人7人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违法行为被罚款5万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据《湖南保监局2013年11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此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湖南保监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处罚。张玉学、黄亚林、廖志强因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分别处罚款0.5万元、1万元、0.5万元。
此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违法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被湖南保监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房树辉因“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违法行为,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被罚款6000元。周扬文、黄凤銮、杨志明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违法行为,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分别被警告并处以“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处罚。
据记者统计,今年1-11月,湖南保监局共开出146张罚单,其中,处罚保险公司25家次,追责114人次。
相关链接:湖南保监局2013年11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处罚日期 |
文书编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2013-11-1 | 湘保监罚〔2013〕138号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 罚款5万元 |
2013-11-1 | 湘保监罚〔2013〕139号 | 张玉学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
2013-11-1 | 湘保监罚〔2013〕140号 | 黄亚林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2013-11-1 | 湘保监罚〔2013〕141号 | 廖志强 |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
2013-11-13 | 湘保监罚〔2013〕142号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 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 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
2013-11-13 | 湘保监罚〔2013〕143号 | 房树辉 | 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罚款6000元 |
2013-11-13 | 湘保监罚〔2013〕144号 | 周扬文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警告,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2013-11-13 | 湘保监罚〔2013〕145号 | 黄凤銮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警告,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2013-11-27 | 湘保监罚〔2013〕146号 | 杨志明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警告,依法撤销并收回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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