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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10月发7张罚单 华夏人寿等3家险企被罚

来源:红网 作者:记者 朱湘平 编辑:朱湘平 2013-11-20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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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20日讯(记者 朱湘平)昨日,湖南保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湖南保监局2013年10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信息显示,10月份,湖南保监局共开出7项“罚单”,其中,处罚机构3家次,责任人4人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因存在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规行为,被分别处以“罚款3.2万元”、“罚款2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被处于“罚款6万元”。
  
  据记者统计,今年1-10月,湖南保监局共开出了137张罚单,其中,“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处罚高达53项,占处罚总数近4成。
  
  华夏人寿等3家险企被罚
  
  据《湖南保监局2013年7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此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受罚的原因是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列费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湖南保监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3.2万元”处罚。郑孝芳、谢华因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列费用)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分别处罚款4000元。
  
  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也因“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被湖南保监局处以“罚款20万元”的重罚。
  
  此外,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湖南保监局对该公司开出了“罚款6万元”的罚单。柯汉明、孙中林对该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警告并处以“罚款4万元”、“罚款3万元”的处罚。

   湖南保监局1-10月共开137张罚单
  
  据记者统计,今年1-10月,湖南保监局共开出137张罚单,其中,处罚保险公司23家次,追责107人次。在查处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中,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情况较为严重,处罚高达53项,占处罚总数38.68%。都邦财险、平安财险、平安养老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长安责任保险、渤海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平安人寿、华夏人寿、中华联合财险等多家次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因此被处罚。
 
  相关链接:
 
  湖南保监局2013年10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处罚日期

 文书编号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2013-10-8

湘保监罚〔2013〕131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罚款3.2万元 

 2013-10-8

 湘保监罚〔2013〕132号

 郑孝芳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2013-10-8 

湘保监罚〔2013〕133号 

 谢华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2013-10-12

湘保监罚〔2013〕134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罚款6万元

2013-10-12

湘保监罚〔2013〕136号

柯汉明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2013-10-12

湘保监罚〔2013〕137号

孙中林

同上,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13-10-12

湘保监罚〔2013〕13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

罚款20万元

 
  往期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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