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领域迎来修订后的监管评价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学评价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整评价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被纳入
消保监管评价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环节。《评价办法》调整了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机构也被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办法》扩大了评价范围,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评价范围,有助于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明确7项监管评价要素
《评价办法》优化了评价要素,明确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各项要素由若干评价指标组成,评价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牵头对消保监管评价要素权重及下设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董希淼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评价办法》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7大评价要素及其权重为金融机构指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改进方向。同时,将督促金融机构将消保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健全内部体制机制,加强自查和整改。
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
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
《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评价办法》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牵头对消保监管评价要素权重及下设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派出机构可在金融监管总局授权范围内,根据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对辖内金融机构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消保监管评价结果是衡量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评价办法》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比如,对评价结果为2级的机构,应关注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薄弱环节,通过窗口指导、现场通报、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对评价结果为3级的机构,除可采取对2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董希淼表示,《评价办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与监管措施挂钩,并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更有效地激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提升消保工作水平。修订后的《评价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推动金融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持续提升整体金融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徐贝贝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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