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大网消息,12月27日起,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修订草案包括6章80条内容,对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进行了大幅扩充和完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金融强监管基础上的“系统升级”
现行银监法自2004年2月起施行,2006年作了个别修正。作为一部专门的监管法,银监法颁布实施适应了我国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客观需要,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监法颁布二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银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近年来,银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有必要对现行银监法进行系统性完善,着力解决部分领域制度空白及监管有效性不足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银行业持续稳健运行。
基于上述背景,修订草案对现行银监法进行了大幅扩充和完善,从现行的6章52条增至6章80条。
“这次修订不是对个别条款的修补,而是围绕‘监管对象更完整、监管规则更成体系、监管工具更有梯度、风险处置更可衔接、法律责任更有力度’的思路,把多年监管实践中已经成熟、有效的做法固化为法律制度,并为应对新的风险形态给出了上位法的接口。”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说。
在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看来,本次修订顺应时势,总结经验,抓重点,补短板,着力于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精度,丰富监管工具,增强监管能力,可以说是在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强监管”金融体制基础上的一次重要的“系统升级”。
将股东、实控人纳入监管范围
有业内人士介绍,部分银行业风险案例表明,很多问题并非起于某一笔业务,而是来自股东端的不当干预、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等。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管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本次修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文件报送、股权披露相关要求。增加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普遍分析认为,扩展监管对象与范围是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
曾刚表示,修订草案更清晰地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实谱系,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更重要的变化在于,将过去容易成为风险源头、却在法律层面约束不够的主体纳入监管视野。换句话说,修订的方向是把“风险产生的源头”和“风险传导的链条”一起纳入治理框架,使监管能覆盖“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此次修订是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修订内容系统全面,亮点纷呈,核心在于构建起贯穿市场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处置到市场退出全链条,覆盖机构、股东、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机构的全覆盖监管体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道许表示。
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
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健全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修订草案深入总结近年来银行业风险处置工作实践,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在完善风险处置框架方面,修订草案就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此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细化各类处置方式适用情形,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以新增的整顿机制为例,修订草案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经营管理情况恶化、公司治理严重混乱等重大风险隐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派出整顿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
业内人士介绍,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定措施,能够将处置窗口前移,在风险可控阶段介入以降低处置成本。
在曾刚看来,风险处置机制解决的是“风险来了怎么办、能否更早介入、代价能否更小”。针对实践中处置规定偏原则、早期干预不足、工具不够用的问题,修订草案以更清晰的法定授权为核心,推动处置手段从末端单一走向分层衔接。
将金融消保置于重要位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工作中最贴近人民、与人民联系最为紧密的领域;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修订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决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
具体来看,一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周道许表示,修订草案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机构,体现了金融监管的人民立场和为民监管的宗旨。
“总之,本次修订是我国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一个重要步骤。相信,修订后的《银监法》将对我国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加有效的保障作用。”王卫国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英草卓玛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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