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提升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保险集团风险识别应覆盖资产负债表各类相关项目及担保、承诺等实质承担风险的表外项目,涵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实体。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保险集团应针对集中度风险持有足量的资本和流动性缓冲。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保险集团因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极易形成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集中的大额风险暴露。目前,相关监管要求散落在保险集团监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各类文件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循序渐进,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旨在引导保险集团建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具体来看,《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原则。集中度风险管理需遵循审慎性原则、匹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动态性原则,要求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包括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报告等在内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
三是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指引》要求保险集团推进多维度指标及限额体系建设,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与限额的回溯更新机制、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超限额管理机制。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纳入并表管理季度报表,并按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保险集团公司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情况、风险状况,以及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指引》明确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标准,为保险集团提供系统化指导,对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推动保险集团加强风险管理的有力举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指引》落地实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央广网
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