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坚持私募定位、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销售管理、加强投资管理、严格净值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发展作出明确要求。
坚持私募产品定位,推动业务回归本源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现行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性规章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009年修改),至今已实施19年,需要结合信托业改革发展实践予以调整。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资管业务统一标准。2023年《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厘清了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边界内涵。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监管。同年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为加强政策衔接,切实防治风险,有效强化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业内普遍认为,《办法》补齐了信托私募资管业务的专门制度短板,意义重大。“《办法》作为信托‘三分类’框架下资产管理信托的专项配套法规,压实信托公司信义义务,强化组合投资、净值化运作、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说。
从产品定位来看,《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符合资产管理本质。信托公司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信托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质,坚持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做好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产托管、净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管理。二是坚持私募定位。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数量不超过200个。三是严格投资者标准。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
建信信托总裁卢刚表示,《办法》给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做出清晰定位,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和有针对性的业务要求,有助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可持续发展。
强化全流程监管,加强风险管理
在资产管理信托销售方面,《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具体而言,包括限制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严格风险揭示要求、严格销售管理、坚持风险匹配原则等方面。
在资产管理信托投资方面,《办法》要求严格运用方式管理,同时,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证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关联方资产等具体监管要求。在严格组合投资管理方面,除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信托产品外,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同一资管产品的资金,不得超过信托产品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对于加强投资合作机构管理也明确了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卢刚表示,《办法》对于资产管理信托的投资组合和投资者比例的规定给产品设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促进信托产品投资风险分散,长期来看能够推动信托公司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投研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培育具有资管经验的投研团队,提升差异化的竞争力。
在加强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强化市场风险管理、严格流动性风险管理、明确操作风险管理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表示,《办法》第五节专门系统性规定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管理,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而上述规定与要求,正是资产管理信托实现稳健发展、防控风险的内在必然。“公司多年来一直践行‘合规先行、稳中求进’的合规风控文化,我们将认真对照,进一步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致力于资产管理信托发展行稳致远。”秦江卫说。
关于存量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整改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信托产品,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业务规模。同时为避免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办法》以“新老划断”方式推进部分业务整改,明确投资者集中度、组合投资、非标资产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开放式信托产品开放周期要求等方面的整改方式。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吴彬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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