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管罚〔2019〕1号)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以其人民币3万元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中国经济网
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