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综合报道: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理财新规”作出了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22万亿元的银行理财市场将有正式的规则可循。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允许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间接入市
公募理财究竟能否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此前市场一直十分关心。此次《办法》所明确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即公募理财产品可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入市,但尚不能直接入市。
据中国证券报,多位接受采访的资管部门人士表示,《办法》明确将股票类资产纳入公募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整体对于资本市场是正向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短期内会大举入市,每家机构都应该有自己的策略和判断,包括市场走势,上市公司盈利预期等。
上海证券报报道称,此前中国结算发布修订后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其中就证券账户方面,解除此前对于银行理财参与股票投资的限制,引起市场对于理财产品能否入市的热议。按照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私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但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正式稿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激励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据悉,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联讯证券点评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单独的一套管理办法。从答记者问来看,子公司可与私募基金合作、可发行分级产品、可能会进一步降低销售门槛,免首次面签等政策放松的优惠,有利于激励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对理财规模扩张形成利好,但具体影响还需看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东方金诚分析认为,理财新规的出台以及未来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推出将逐步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体系,同时受益于广泛分布的网点以及良好的客户基础,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其资产管理业务将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
五大方面事关投资者
中新经纬客户端通过梳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总结出了事关投资者的五大方面:
一是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二是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办法》”保持一致。
三是允许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市。《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办法》”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四是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五是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