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处罚:
央行升级监管 年内6家券商因“反洗钱”被罚
两家支付公司违规 被央行合计处罚超3000万元
支付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 被央行行政处罚412万元
两家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服务 央行开出超7000万元罚单
人民网北京8月7日电 (朱江)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昨日再次对两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出大额罚单,严惩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国付宝、联动优势等公司被合计罚没金额超7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介绍,经查实,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176,051.47元,并处罚款22,296,051.47元,合计处罚金额44,472,102.94元。
经查实,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79,185.64元,并处罚款12,169,185.64元,合计处罚金额24,248,371.28元。
同时,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以49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文印发)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文印发)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对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处以199万元罚款,并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文印发)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19万元罚款。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作者:朱江
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