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决字〔2022〕12号、13号、14号、15号)显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五宗违法行为: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77.87万元。
李超时任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贷工厂总经理,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罚款0.4万元。
曹思思时任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贷工厂客户经理,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罚款0.4万元。
葛平时任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罚款2.79万元。
官网显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于2009年7月29日正式挂牌开业,是一家立足长春、走专业化、精品化之路的中小企业伙伴银行。截至2021年6末,长春农商银行资产规模701.1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529.11元,贷款余额447.50亿元,拨备前利润3.08亿元,不良贷款率1.66%,资本充足率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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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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