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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4月2日讯(记者 吴芳)现代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很多人对于自身的健康状况关注不够,“猝死”的发生率也随之升高。那么,“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保险会理赔吗?红网《保险100问》栏目第五期携手平安养老保险湖南分公司以案说险,解读关于“猝死”和保险理赔的那些事儿。
以案说险:意外伤害依据不足 职员“猝死”索赔遭拒
某日晚间,某公司职员王某与同事在开车回家的路上,突然感觉身体不适,遂将车辆停稳后在座位上休息,数分钟后同事发现王某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显示为“猝死”。
由于王某所在公司每年有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依据不足拒付处理。
如何认定“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生活中,很多投保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猝死”意味着突然死亡,当然属于意外事故,既然购买了意外险就应当赔付。其实不然。“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因病突然死亡”。
保险合同释义的意外或保险法上通行的意外,通指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或主要原因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法律对于‘猝死’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平安养老保险湖南分公司保险经理介绍,“猝死”的发生与被保险人自身的身体情况相关。以上案例中,王某开车过程中未遭受到任何外部因素(如溺水、触电、窒息、中毒、低温、高温、暴力、失血等情况)而自然死亡,“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种形式,客观上“猝死”的死亡原因是因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而造成的,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只有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建议:投保时认真看清合同条款 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法律上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受益人不能证实死亡原因是遭受了意外伤害,也不能举证证明“猝死”系因意外伤害而引起,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样,当受益人完成举证义务后,保险公司仍然认为被保险人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那就应该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的“猝死”系自身原因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平安养老保险湖南分公司建议,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看清保险责任是否包含“猝死”,以免陷入自己购买的意外险当然包含“猝死”责任的认识误区。另外,也可通过购买定期寿险保险产品(承担疾病身故责任)来完善保障,合理有效转移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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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吴芳
编辑:杨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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