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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
2021-12-31 09:55:46 字号:

银保监会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

自今年9月8日开始征求意见后,几经论证,银保监会于日前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降低产品净值,保障投资者申赎的权利,继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者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于《办法》所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或者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而发生的风险。

因无法变现或变现资金不足而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并非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独有,而是所有理财类公司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共识。

依据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及外管局201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要求,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的《办法》。

据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针对公募、私募基金等流动性风险管控问题,证监会已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资管业务,不仅仅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还存在银行、证券、期货、信托、保险资管机构等领域。”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只要是资产管理业务,都得依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忠人之事。比如就商业银行而言,也要保障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只有流动性充足,才不会发生客户挤兑现象,继而做到安全和盈利。

据刘晓宇介绍,正是基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控的要求,增加银行体系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2018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构建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明确

强力介绍,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的管理,贯穿于《办法》各个章节。首先在组织机构方面,《办法》明确,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理财公司应当按规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刘晓宇表示,对于理财公司的要求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其次在采取的主要措施方面,在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宇看来,理财公司主要通过持续监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该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并在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时,提前作出流动性风险应对安排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为了应对日常赎回,任何理财产品都会准备一定流动资金,但更为主要的应对措施是对可变现资产的处置。

强力认为,对于流动性风险管控,主要强调相“匹配”。根据《办法》,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赎回款项。

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易变现的产品。

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上述比例要求。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在理财业务运行当中具体表现为,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应综合评估投资资产的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运行阶段,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并提前作出安排。

推动向净值化管理转型

推动理财产品向净值化管理转型,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规定后,再次被银保监会提及。

其实,向净值化管理转型,是所有理财产品的追求,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必经之路。

刘晓宇说,《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化”是与此前“预期收益型”资管产品相对应的概念,“预期收益型”要求金融机构按照既定的利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无论资管产品投向的底层资产是否最终给金融机构带来收益,即“保本保收益,刚性兑付”。净值化转型打破了这种预期收益率带来的刚性兑付,不得再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需要对其投资自负盈亏。

净值化转型的核心是使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也享受投资可能带来的高额收益,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理财产品流动性不足将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赎回的权利,会引发产品兑付风险,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刘晓宇认为,在部分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而产品流动性不足时,管理人为满足赎回需求,可能采取违反投资策略或违背投资者利益的措施,被动变现资产导致产品净值降低,损害产品其他投资者权益以满足部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赎回需求,可能发生投资者维权事件,对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若进一步导致投资者大规模赎回,触发巨额赎回机制,产品运作将面临更大困境。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周芬棉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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