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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套路贷” 莫让生活债台高筑
2021-01-13 09:16:23 字号:

高度警惕“套路贷” 莫让生活债台高筑

“套路贷”是新型黑恶势力犯罪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进行打击和严惩。广大市民群众也应提高警惕,远离“套路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套路贷”是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值得注意的是,当“套路贷”与网络借贷平台相结合,其危害性和隐匿性进一步增强。在这类“套路贷”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软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给受害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通常,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段包括发布虚假贷款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

例如,2019年4月,北京、广东广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赵某“套路贷”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88人,破获刑事案件数十起。经查,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成立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网上借贷的受害人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图片、“呼死你”软件滋扰等方式,实施“软暴力”催收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猖獗一时,甚至对借贷人所在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实施恶意呼入骚扰,导致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数日无法接通,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虞某云“套路贷”犯罪团伙,冻结涉案资金9亿余元。经查,2017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虞某云组织人员假借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发布“低利息、无担保”等虚假信息,诱骗借款人到平台借款,借款时索取身份信息及手机通讯录和通话记录,放贷时直接扣除30%“砍头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款,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友、同事采用侮辱性语言、PS图片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逼使受害人交纳高额“逾期费”。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该团伙对913万余人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涉案金额数亿元。

2018年3月,河南省某市公安机关打掉许宽“套路贷”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3人,冻结涉案资金569万余元,查封房产10套,扣押汽车10辆。经查,2017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许某、杨某文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达购235购物平台、快购18平台、质高商城平台等多个网购平台,采取虚构网上销售手机的模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购买了10000余条学生信息,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宣传方式,诱骗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贷款,签定借款金额后以扣除管理费、资料审核费等名义恶意收取“砍头息”。七天借款期限到期后,无力偿还的可以申请按照一天100元、七天400元收费标准续期,或者推荐受害人按照同样的方式在公司其他平台借款来偿还上次借款,诱骗受害人在公司内部平台重复借款,垒高债务,并采取电话骚扰、发送侮辱短信、语言威胁、发送或上传PS裸体图片、灵堂图片等“软暴力”手段骚扰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父母、同学、老师、亲戚朋友等,逼迫受害人偿还借款全额和每天20%逾期费。该案共涉及2500余所高校1.3万名受害学生,涉案金额5074.8余万元。

分析指出,“套路贷”欺骗性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广大市民群众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一是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在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机构贷款,在签订相关借贷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二是审慎签订借贷合同。签订借贷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如发现存在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三是还款过程有迹可循。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四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等,便于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证据。五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对不法分子的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六是树立科学理性消费观。广大市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和在校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根据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情况和偿付能力,适度消费,杜绝攀比心理和铺张浪费,防止因过度消费陷入“套路贷”的泥沼深潭。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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