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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连发三文规范黄金市场
2018-12-17 09:45:55 字号:

央行连发三文规范黄金市场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近日,央行连发三文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文件包括《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黄金资产管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及黄金积存三方面业务进行了规范。

仅16家银行黄金产品

可通过互联网平台代销

相关规定明确了开展黄金相关业务的机构类型,黄金资管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且必须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该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

发起设立黄金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向央行备案。其中,通过互联网机构代销其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融360分析师表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2017年度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名单,仅有16家银行满足条件。这意味着只有这16家银行的黄金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代销,大部分银行的黄金产品都无法通过互联网平台代销。

开办黄金积存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代销该类产品的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备案。

三份文件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不符合黄金资管业务新规要求的金融机构,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不符合《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金融机构,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

黄金积存业务

应满足客户提取黄金需求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当为每只黄金资管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黄金账户,专户管理。

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提供黄金账户服务。金融机构不得将自身义务或责任转移给互联网代销机构。

客户积存的黄金可以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处购买。黄金积存业务应当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对黄金积存产品定价;央行要求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满足客户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同时要做好风险管理,选择上海黄金交易所等黄金市场或委托具有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平盘。

代销平台: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央行规定,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而代销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满足:1.公司法人在境内依法设立,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人员,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且必须实缴;2.具备互联网行业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3.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近三年未受监管重大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包括黄金钱包等部分平台在今年5月份央行发布相关意见稿后,就进行了增资工作。不过融360分析师指出,能达到3000万元实缴资本门槛的平台确实不多,众多小型互联网黄金销售平台被拒诸门外。

金融机构和代销机构:均不得刚性兑付

央行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月15日前应向央行报送黄金资管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情况,并定期信披;黄金资管产品的开发机构和代销机构也应进行信披,提示风险,保护投资者信息。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金融机构及代销的互联网机构不得对黄金资管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应当说明产品特性,提示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开展业务前充分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名词解释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黄金产品,除了实物黄金,还包括以黄金账户记录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积存业务,指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林晓丽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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