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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P2P:要么依法取缔,要么纳入金融监管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刘生 编辑:吴芳 2018-09-05 09: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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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网贷P2P平台“爆雷”持续爆发,愈演愈烈,投资者不断集中上访,危及稳定。分析原因,有的认为,一些网贷平台违规经营,是风险爆发的根本原因,是正常市场出清的结果;有的认为是经济增速下行和加速去杠杆,使潜在风险逐步显性化;有的认为是市场恐慌情绪蔓延,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而这些看法或有失偏颇,或趋于表面,只是触发因素、催化因素,而非根本性因素。

  笔者认为,近期网贷集中出事的根本原因,在于网贷平台作为金融高风险行业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外,失去控制,风险集中爆发。原银监会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网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但事实上,当前数千家大大小小的网络借贷平台几乎100%是信用中介、资金池。这是因为,个体借款人因市场风险等经营因素还款逾期每天都可能在发生。如果是信息中介,并不承担风险,而贷款人的贷款资金几乎每天都有部分资金逾期还款。如果这样,今后出借人会谨慎放款,注重借款人信用,而非平台信用。

  更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是监管不力导致的信息中介逐渐演化成信用中介。而是网贷自诞生起就是信用中介,却罔顾事实界定为信息中介。

  绝大多数平台都是用资金池弥补或者担保了借款人的逾期贷款,暂时保证了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因此,很多平台在未出事前都宣称历史上100%兑付,造成资金交易越来越大,所有出借人都是相信平台的实力和信誉去出借资金。目前一些平台正常经营,并不是按照信息中介界定合规经营,而是风险控制等相对严格稳健,资金实力较大而已。

  那么对事实上是信用中介、资金池的网络平台应如何管理呢?金融是高风险行业,以银行为例,有很多审慎经营的风险监控指标和措施。比如,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规定的流动性管理中的存贷比管理,资本充足率达标,不良贷款统计,呆坏账核销以及拨备提取、备付金管理、同业拆借等等。同时,作为金融机构还应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一旦遇到挤提,可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还需要缴纳存款保险,一旦遇到破产,还可以向储户兑付足额的资金,中央银行还可以对危机采取各种救助等。

  如果按此严格监管,相信网贷平台的发展绝对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反之,若不采取监管措施,将事实上有极大金融风险(监管部门也承认网贷有极大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属性的网贷平台,定义为脱离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推向社会,导致处于无监管的真空地带,那么风险的暴露和失控是迟早的事。因此,行业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就应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金融行业监管。

  日前,已有业内人士提出“应明确网贷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办金融业务”这个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网贷是信用中介的说法就是一个伪命题。对于P2P网贷平台,我们应正视事实,要么依法取缔,要么将其纳入金融业监管,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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