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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长沙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来源:红网 作者:吴芳 实习生 余媛 编辑:吴芳 实习生 余媛 2018-07-30 15: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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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长沙市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合同正式签约。

  红网时刻7月30日讯(记者 吴芳 实习生 余媛)今天上午,长沙市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合同正式签约,标志着长沙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保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已参保职工无需再缴

  长沙市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组成的联合共保体,其中,首席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补充工伤保险保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筹集,长沙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无需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承保机构按规定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具体范围包括对职工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待遇的适当补偿,以及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应支付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

  该项目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每一年为保险责任承担期。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亡)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间来认定;保险受益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参加了市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建筑工程项目)和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亡),伤残职工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具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

  项目惠及长沙3.3万家用人单位及150万参保职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将惠及全市3.3万家用人单位及150万参保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范围及条件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首席承保人将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将相应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拨付至受益人的银行账户。

  “作为此项目的首席承保人,我们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及技术优势,做好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工伤管理部门做好事故查勘、医疗监管、工伤预防等工作。”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总经理廖文常介绍,该分公司将充分利用公司在以往社会民生类项目运营中所积累的数据优势,结合省直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运营经验,全力将该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

  “通过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可以让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补偿;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魏敏表示,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长沙市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在现行工伤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附:补充工伤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湘人社发〔2017〕36号文件确定的补充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包括:

  1.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

  2.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

来源:红网

作者:吴芳 实习生 余媛

编辑:吴芳 实习生 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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