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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让非法集资无所遁形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紫渲 编辑:吴芳 2018-06-27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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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2018)上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发言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备受关注。

  郭树清说,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现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事实上,近年来在多部门联合监测、问诊、处置之下,非法集资蔓延势头有所遏制,但案件总量仍居高位。具体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等地区案件集中,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批发零售、房地产、涉农合作组织等重点领域风险突出,非法集资的方式、手段也在不断翻新,防范形势依然严峻。

  那么,如何让威胁人民群众血汗钱的非法集资无处遁形?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入手。

  首先,对于投资者来说,要努力提升自身对非法集资的识别、防范能力,切莫贪图高收益。各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宣传普及,让投资者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提升自身免疫力。

  投资者既是金融监管保护的对象,更是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依靠力量,如何引导其练就识别非法集资的火眼金睛?笔者认为应明确非法集资概念,坚持“四看”。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即风险自担、责任自负,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依法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四看”?以最常见的假借“投资理财”之名开展诈骗的案件为例,第一,看公司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集资用途是否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频繁变换公司、投资项目名称等行为;第二,看其是否许诺超高收益;第三,看筹资人是否以个人账户、现金的方式收取投资者资金,或在投资者交付本金后立即支付部分利润回报;第四,看筹资人是否怂恿投资者将其个人住房先抵押给金融机构,并将获得的贷款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

  其次,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部门来说,一方面应“治未病”,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另一方面应实施“外科手术”,在当前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多部门联合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尤其向重点领域“亮剑”,形成合力,严防监管真空。

  按照现有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强化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识别、监测和控制。联席会议应指导、协调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尤其对于互联网管理部门来说,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依法查处。

  最后,应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整治非法集资问题,短期的专项行动固然重要,但从长远看,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持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紫渲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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