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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门道多 了解“套路”巧维权

来源:河北新闻网 编辑:罗荣 2018-03-12 1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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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中消协确定201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品质消费是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金融消费同样如此。但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银行卡被盗刷却维权无门、消费者跌进金融消费陷阱等情况屡屡发生,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很多人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茫然不知所措,维权无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选取了近年来金融消费的几则典型案例,通过案件分析,为消费者厘清维权法律依据,找寻金融维权“门道”。

  银行操作有失误 及时投诉可免除

  相关案例:

   2017年2月,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李女士投诉称,其收到A银行信用卡2017年1月份对账单,显示存在200多元循环利息,立即于当日拨打该行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客服表示,上期应还金额为15000多元,实际还款12597.45元,因此产生循环利息。李女士表示,因还款日前有多笔交易退款到账,所以曾向A银行去电询问还款数额,答复称因有多笔退款已经到账,所以当月只需还款12597.45元。李女士要求A银行尽快核实相关情况,并免除循环利息。不过A银行表示,循环利息需李女士承担,但可升级为VIP客户作为补偿。李女士对此答复表示不满,遂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A银行工作人员立即与李女士取得联系,了解事件具体情况,并向总行客服中心进行反馈,得知李女士因有消费退款未全部包含在当期账单中,客服工作人员解答咨询错误,导致客户少还款,产生利息。总行信用卡中心向李女士解释情况,并免除了此笔循环利息。

  〉〉消费提示:

  近年来,信用卡投诉数量不断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消费者不了解信用卡使用规则导致的。金融消费者本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学习和了解金融基础知识,熟悉业务流程和产品使用规则,合理注意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疑问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避免因理解有误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个人信息要“看紧” 陌生电话不轻信

  相关案例:

   2017年10月,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刘女士投诉称,其于8月份在某市万达影院B银行信用卡移动网点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而后收到通过快递邮寄的该行信用卡。9月19日刘女士接到陌生来电,自称是B银行工作人员,可为其提高额度,刘女士按电话要求向对方提供了姓名、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将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告知了对方。随后,刘女士收到了B银行发来的短信消费信息,告知其在网上交易了五次,合计7950元。刘女士意识到被骗,致电B银行客服热线,要求将信用卡冻结,并希望银行拦截划拨款项;而后银行工作人员致电刘女士,称刘女士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需按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向B银行某分行调查情况,B银行确认:9月19日上午,信用卡中心接到陌生来电,申请激活信用卡,在核实了刘女士申办信用卡时预留的姓名、电话、卡号、身份证号等信息后,向刘女士申办信用卡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激活验证码,激活申请人准确告知工作人员激活验证码后,B银行对信用卡进行了激活。当日中午,该信用卡在某网站发生交易。该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认为,刘女士轻信陌生手机来电,被犯罪嫌疑人骗取个人预留银行的重要私密信息,以致发生信用卡盗刷事件,应对损失负主要责任,但B银行在电影院等非营业场所办理信用卡业务,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故对刘女士的损失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消费者提示:

  金融消费者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陌生的电话和短信,不泄露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敏感信息;发生盗刷时,及时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或到银行网点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上消费要分辨,

  “钓鱼”链接不要点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刘先生在C银行某网点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一天又在D银行某网点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含主卡和副卡)。信用卡办理完毕之后,陈先生将D银行的信用卡副卡交由正在上大学的女儿使用,主卡自己持有,C银行信用卡也曾让女儿使用过。随后,陈先生的女儿利用支付宝绑定了自己持有的D银行信用卡副卡,参加了某网站购销活动之后,D银行和C银行的信用卡每月都有透支记录,并且透支额度超出了1.5万元的上限。陈先生于2017年7月前往C银行网点进行查询,交易明细显示:3月份起几乎每天都有300元流向账户名为范某、邓某、鲍某等的支付宝账户消费记录,以及多家网站支付记录,均通过支付宝付款。调阅D银行交易明细显示:4月至7月,每月都有支付宝交易记录,消费多达数万元。陈先生要求银行注销或冻结银行卡,但银行要求结清透支款后才能冻结。

  处理情况:

   C银行与D银行分别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询客户信用卡及附属卡的交易明细及详细咨询客户,确认客户该情况为银行卡盗刷,金额高达70000余元,盗刷渠道均为支付宝交易,但商户编号各不同。同时,客户贷记卡绑定信用卡还款的借记卡也通过支付宝被盗刷多笔,金额达10余万元。由于陈先生7月份因手机故障修理过手机,7月份之前的短信均无。7月份之后信用卡动账的短信,客户手机上均有留存,因此,银行拒绝陈先生的未尽告知义务请求赔偿的要求。信息已拍照留存,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消费提示:

  消费者作为信用卡使用者,在网上利用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付款消费时,应确保进入的网站是安全系数较高的地址链接,避免进入钓鱼网站导致支付宝信息被窃取,进而出现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记者王士波)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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