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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责任保险就可不赔?律师:“无责不赔”是无效条款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陈登辉 编辑:吴芳 2017-02-09 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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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陈登辉)一般出了交通事故,只要购买了保险,车主都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可有些保险公司却设置了“有责则赔,无责不赔”的条款,一旦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就会面临无法理赔的问题。

  河南的一位车主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既然投保时合同条款里已经白纸黑字写清楚了,法院为何还要这么判?这样的保险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吗?记者就此案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案情回顾,无责任却得自己掏钱修车?

  王某于2013年7月12日为其所有的轿车(以下简称被保险车辆)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主要事故责任的、同等事故责任的、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不超过100%、70%、50%、30%。”

  2014年,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修理被保险车辆花去修理费4.5万元。张某无赔偿能力。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被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所以不赔。

  王某则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很不合理,自己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赔偿,自己无责时却不赔。这不是变相地引导司机们都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吗?想不通的王某就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4.5万元。

  律师解读,“无责不赔”是无效条款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他表示,该案件中保险公司“有责则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有违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袁啸解释说,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应当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免除其作为保险人的责任,其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所谓的“无责不赔”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我国保险法遵守的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被认定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情况下,却仍旧无理拒赔,实质是通过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将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风险转移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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