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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后变老赖?业内:不妨试试“赋强公证”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杨昱 段懿丹 编辑:吴芳 2017-01-12 08:45:0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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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有了更省钱省力的解决办法 不必打官司,催款更有效

  出于人情,不少人遇到朋友借钱时会慷慨解囊,但在一些情况下,钱借出去就很难要回来。如何应对好友借钱?借条书写要注意哪些事项?看似简单的生活细节,其实“机关重重”,借条上一字之差,可能带来颠覆性的反转。

  新闻前奏

  “赋强公证”来了

  不打官司也能要回钱

  本报1月11日讯 “站着借钱,跪着要债”,碰上“老赖”,不少人都遭遇过这样憋屈的局面。虽说能通过诉讼渠道维权,但耗时长、成本高。面对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司法局联合发出通知,只要按要求办理公证,可以直接拿着债权文书去法院申请执行。今天上午,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

  别人借钱不还,想维权需要去法院起诉,可能要请律师……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还不一定有效。今后,这些问题可以避免,只要你在借钱给别人时,让对方签下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并与债权文书一起公证,如果对方借钱不还,就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再走诉讼程序。

  赋强公证全称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当债务人或其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与诉讼途径清收债务相比,经过赋强公证的债务催收可节省3到9个月时间,还能节省一大笔诉讼费用。

  星城公证处主任李炳华介绍,赋强公证维权分三步:首先,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强公证;第二,在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后,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第三,凭执行证书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1

  拿“高仿”借条迫好友还钱,男子被罚2000元

  欲走法律途径来迫使好友还钱,哪晓得一张借条怎么也找不着。为了能顺利立案,男子竟模仿好友笔迹,手写伪造一份借条复印件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附件。近日,就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该借条的原件和复印件引起了法官的怀疑,一问才知其中名堂,遂当即对该男子处以2000元的罚款。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长沙市民张先生和周先生是好朋友,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周先生分别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1月向张先生借款5万元和15万元。两笔款项均为现金交付,周先生均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会在2015年12月31日还款。

  可是还款期限满了,周先生一直没有还款,还玩失联。张先生决定将其告到法院,不料那张5万元的借条不见了。为顺利立案,张先生仿照好友周先生的笔迹,手写伪造了一张5万元借条,并将其复印件作为证据附件,一并提交给了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立案后,那张“失踪”的借条原件终于找着。在庭审时,承办法官要求原告张先生出示借条原件,并发现借条原件与复印件存在差别。承办法官向原告张先生言明了伪造证据的利害关系。见假借条复印件被识破,张先生向法院坦白了事情原委。法院最终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目前,该起民间借贷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至100万元)、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借钱给好友王石,要钱才知对方叫王实

  相识多年的好友王石借钱,还主动写下借条,郴州范先生直到起诉到法院才知道对方真名叫王实,而此时已经联系不上好友。近日,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最终因为法院无法认定明确的被告,加上范先生证据不足,他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4年9月,王石因为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范先生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王石还口头向范先生承诺,一个月后一次性归还借款。

  几个月过去了,王石并没有履行承诺还款,范先生多次催讨,王石还了6000元以后,就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范先生无奈,只得将好友起诉到汝城县人民法院。

  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因为他的疏忽,起诉到法院也没能将钱拿回来。

  法院立案后,经承办法官查实,王石在借条借款人一栏写的名字并非真名,名字一字之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明确的被告,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范先生蒙了,他与王石相识多年,平时不管是签名还是自我介绍,他都自称“王石”,没想到他的本名不是这个,而是“王实”。

  法官联系上范先生所说的“王石”,他称没有借钱一事,案件审理无法正常开展。虽然范先生解释说王石平时生活中都是用这个假名,但没有书面证据证明。

  随后,范先生因取证困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取得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例3

  在欠款清单上签字

  不一定要还钱

  搬运工帮包工头送水泥,在水泥店的结算单上签字,还经过包工头同意,在确认欠款总额的欠条上签字,衡阳的王强没想到自己这个举动会引来官司。水泥店老板把他和包工头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立即给付货款9万多元。近日,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

  2011年,衡阳县一水泥店老板高某与包工头彭方口头约定,由高某向彭方所承包的工地提供水泥。此后,高某依约供应水泥,具体送货事宜由王强与高某联系。

  2014年1月,高某与彭方联系协商结算事宜,并制作了“彭方工地水泥欠款明细”清单,载明总欠款合计为9万余元,表格下方打印有“欠款人(彭方)经欠人签字”。由于彭方不在家,王强应彭方的安排来到高某处,应彭方要求在清单上签署欠款金额。因彭方一直拖欠不还,高某遂于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彭方、王强立即给付所欠货款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庭陈述,认定高某与被告彭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且彭方当庭认可欠货款9万余元的事实,其应当偿付欠款。

  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王强在欠款明细上签字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彭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货款9万余元。

  法官介绍,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自愿替债务人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一般而言,债务承担都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而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是否构成债务承担,则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书写借条大有讲究

  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民诉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发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无法送达、无人应诉、无法开庭审判的情况。借贷需谨慎,立据要仔细,在订立合同、签写借条等民商事行为中,要注意收集对方的身份证明。

  法官建议,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借出钱时,查看对方有效证件,在借条上写明借钱双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甚至住所、单位等消息。借条中要写明借款时间,并约定还款日期、利息等内容。借钱的金额大写、小写都写清晰。

  提醒

  抚养费协议也能“公证” 收费500元起

  能申请赋强公证的不仅仅是借条、欠单等,还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等。

  费用方面,按照《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标的额收取,10万元以下的500元,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同比例收取。以50万元为例,如果通过民事诉讼,仅一审的诉讼费用就需要8800元,而赋强公证费用为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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