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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开办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任中红 编辑:甘红 2016-08-09 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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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8月9日讯(通讯员 任中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印发《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它的颁布与实施,有效解决了凭证式国债到期后,投资人未及时办理兑付或忘记兑付事宜导致国债投资资金无法产生收益的问题,为投资者投资凭证式国债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与国债承销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银行办理其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的本息款转到投资者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一种银行业务。

  《指引》规定,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的办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投资者自愿、机构自愿、以收款凭证为依据。“投资者自愿”是指投资者自愿与承销银行签定转存协议,同意承销银行到期将凭证式国债本息款转到投资者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上,这笔国债本息款是转为活期还是其他期限的定期存款需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经投资人确认。“机构自愿”是指国债承销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的约定转存业务。有意愿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投资者,须在购买凭证式国债前,向承销银行咨询该行是否已开办这项业务,若能办理,即在该行购买;若不能办理,可去其他能办理该业务的承销银行购买。“以收款凭证为依据”是指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时,承销银行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是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签约、解约和本息款提取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承销银行在收回收款凭证前,不能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本息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的支取、转账业务。

  《指引》同时规定,国债投资者享有的存款证明、质押贷款、凭证挂失等权益,不因办理约定转存业务而改变;已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相关个人账户如需办理销户,须先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解约或变更手续;承销银行须在收款凭证上明示签约和解约情况,并根据投资者需要开通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转存的短信提醒,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为推进约定转存业务的顺利开展,凭证式国债承销银行将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情况,制定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经当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受理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业务需求;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须先了解转存协议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签约后,承销银行会在收款凭证上盖“转存”章,然后将收款凭证交给投资者保存。投资者提取国债本息款及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时,承销银行要收回盖有“转存”章的收款凭证。

  《指引》实现了凭证式国债投资资金到期后收益与储蓄存款收益的无缝对接,保障了投资者凭证式国债投资资金收益的最大化。今年凭证式(三期)国债将于9月10日发行,届时投资者可向承销银行咨询、申请办理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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