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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发 银行员工被收买成中间人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编辑:吴芳 2015-04-27 09:45:3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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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本市高发。此类案件不仅极大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严重威胁着群众的财产安全。近日,记者采访了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其介绍,公司化经营成为非法吸存的主要形式,并且,银行工作人员成为嫌疑人拉拢的首要目标。

  特点分析:

  项目部每天紧盯热点新闻

  据侦查监督处马爱军检察官介绍,如今非法吸存的嫌疑人和以前的犯罪嫌疑人大不一样。以前的嫌疑人主要是单干,空手套白狼,通过亲朋好友募集钱财;而今的嫌疑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公司化的形式经营,他们经常在金融街、西单等寸土寸金的地方承租写字楼,显示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员工一律西装革履,甚至穿名牌、开好车。

  “外表包装还不算什么,他们内部的分工越来越细化,甚至可以说是‘正规’。”马爱军说,此类公司一般有三大业务部门:项目部、业务部和渠道部。

  其中,项目部的员工负责寻找“项目”。“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项目是否‘属实’,确有项目一般定性为非法吸存,项目都是假的就是集资诈骗。在量刑上,集资诈骗要重于非法吸存。”而“项目”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如某家公司上市、植树造林、危房改造等。每天,项目部员工就在网上搜寻热点新闻,尝试把这些新闻包装成募资噱头,例如公司上市,他们就称能投资该公司原始股,如果有石油企业的消息,他们就称能低价买到加油卡。“煤矿、医疗、房地产……各行各业都可以成为非法吸存的理由。”马爱军说,找到这些项目,业务员还要实地“考察”,其实主要是为了拿回项目简介和相关批文。有了这些主干材料,再伪造一些投资风险控制说明书、抵押情况介绍和相关合同,一份“完备”的《招股说明书》就出炉了。

  业务部主要是业务员打电话或上网发广告,拉人投资。他们都掌握着一整套“话术”,需要熟悉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承诺该项目回报高、风险低、周期短,千方百计吸引客户。“很多人一看公司坐落在豪华地段、又气派,业务员素质也比较高,说明书等材料很正规,就相信了业务员的说辞。”

  渠道部则是此类犯罪中新兴起的一个部门。业务部一般只是拉一些散户,犯罪金额千万元就打住了;渠道部则要寻找有能力募集大额资金的第三方中间人,其中,银行工作人员成为他们拉拢的主要目标。

  典型案例:

  银行员工“飞单”卷走上亿元

  “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客户经理、理财顾问,都掌握着大量客源,如果能收这些客源的钱,那所获金额动辄就是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马爱军说,一旦银行工作人员被收买,他们就开始“飞单”。

  所谓“飞单”,就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自销售非本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非本金融机构授权下,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违规行为。

  2013年,在银行工作的张某就和某公司签订了代销协议,为该公司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公司承诺给予张某募集资金总额24%作为发行费。

  张某随即找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的吴某等人协助分销。因具有金融从业人员的身份,这些人员在向客户推荐项目时极易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承诺给予投资者8%到12%的高额利息。张某等人在推销中,还有意模糊推荐项目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关系,有时甚至直接在银行与客户签订投资协议,误导投资者其投资项目是银行推出的产品。但是,他们让客户刷卡时,使用的都是某公司提供的POS机,不会让投资者用银行设备汇款,以免露出马脚。

  由于金融从业人员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源丰富,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极强,张某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就向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上亿元,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收买银行工作人员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即募集到100元,就要把24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此外,还要把高额利息款打给投资人。照此计算,募款人至少要投资回报率在30%以上的项目,才可能有收益。这么高的回报率项目,在长期投资中几乎是不存在的。”马爱军推断,非法吸存罪很有可能进一步引发职务犯罪,而且在相关犯罪中,也有可能出现同犯不同罪的情况,比如公司高层,明知道自己和项目无关,仍要募集资金,最后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就构成非法集资罪。而不知道项目真假的员工,就应按照非法吸存罪定罪。

  专家建议:

  强化理性投资意识

  马爱军指出,此类犯罪中,嫌疑人总是很快把高额利息打给投资人。尝到甜头后,投资人又向自己的身边人介绍,产生了“一传十十传百”的连锁效应。“嫌疑人正是抓住人们这种急切发财、疏于防范、跟风的心理,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收了大量资金。”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王树明副教授建议:投资人要理性投资,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了解投资市场的风险,懂得保护自身权益。对于一些以高额利润回报或者以先付部分货款等为优惠条件、让利较大的投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分析,不要轻信和贪利,以免上当受骗。

  此外,要强化风险意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要充分意识到购买某些社会上以高回报为名目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巨大风险。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常关注所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划方式正规有序地运行,发现异常状况及时撤资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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