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财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保监会要求,除其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
《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财险公司应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模块,确保该系统与财务IT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此外,财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
《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马欣
编辑:见习编辑:张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