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提出,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此外,引人关注的另一点是业内呼吁多年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首次对外提出试点实施的时间表,预计2015年将启动。
目标
保险密度2020年达到3500元/人
保险业“新国十条”是自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后,国务院再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保险行业在经济社会中地位,因此被业内称作“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的公布当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强势,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分别上涨了1.32%、1.77%和1.90%,新华保险领头大涨3.57%。整个保险行业板块上涨1.65%,位列行业板块首位。
“新国十条”明确了保险服务业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与发达国家水平相比,我国这两项指标仍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143.8元/人,保险深度为2.98%。而在2010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密度已达2000美元-3000美元,保险深度在12%左右,即便从亚洲来看,2009年的平均保险深度也达到了6.1%。
专家认为,这一现状既是我国人口和经济的规模因素在保险业上的显现,也是我国收入水平、城市化水平、教育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
定位
险企将加速涉足公共服务
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国十条”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保险业进行定位。专家认为,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多渗入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
从“新国十条”关注的重点看,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是未来国内保险业主攻的方向。
关于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新国十条”要求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此外,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不仅如此,“新国十条”要求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因为保险行业覆盖的面太广泛了,每一个时期都会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比如现在提倡粮食战略,国家就特别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现在环境、食品、医疗等问题突出,国家也就加大了对责任险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十条”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这也为险企拓展了业务空间。
“新国十条”提出,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事实上,这一模式在医保领域已有先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试点10年来,已经得到了参保农民的认可。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农卫处处长王耀平对记者表示,目前河南省新农合大病医保试点的三个市中,保险公司经办热情比较高,效果也很明显。“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和大病医保可以有效地降低运行成本,效率更高,利用保险公司现有平台和人员,减轻了政府增设经办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的压力。”
据了解,目前已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新农合经办。2013年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经办业务覆盖4000万人口,委托管理资金67亿,保费收入2.5亿,赔付和补偿3800万人次,赔付和补偿金额60亿元。
焦点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2015年启动试点
“新国十条”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点是业内呼吁多年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落地,首次提出试点实施的时间表,预计2015年将启动。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交税。目前普遍是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费。新政策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有望能拉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需求。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秉正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对养老保险的税收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计税、对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投资收入计税、对养老保险计划向退休者支付的养老金计税。如果分别用E(免税)T(征税)表示在这三个环节是否课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可能为典型的EET,与许多发达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相同。
陈秉正测算,假设某男性职工张某现年40岁,目前年税前收入2.4万元,以后按每年4%增长,老张的储蓄率为40%,在这部分储蓄中四成被用于养老,老张60岁退休,预期寿命80岁。如果能给予EET税收优惠,在利率和税率设定条件下,老张购买养老保险,在并没有减少当期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退休后收入(不包括彼时来自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每年增加了1647.2元。
不过,虽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已有十年,但因遭遇各方阻力而迟迟不能出台。业内人士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具体试点实施方案,还有待财政、税务、保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多部门对细则进行研究。目前试点地区有哪些,该如何实施,尚不能下定论。
2014年1月1日起,国内已经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该项政策主要针对国内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补充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仍只在部分企业员工。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则针对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吴芳 实习生:罗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