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专电(记者 刘诗平)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同时非法集资具有活动隐蔽、花样翻新、跨区域犯罪等特点,致使防范难、识别难、处置难。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21日表示,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助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对跨区域案件处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资产追缴和处置等方面尺度的把握。
明确非法集资八大问题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严峻。统计显示,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全国公安机关2013年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
警惕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1日表示,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广大百姓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六种典型手法: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诗平
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