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如影随行,懂法守法,才有可能在生意场上、在投资理财领域如鱼得水。为此,本版今起推出《财眼看法》栏目,就投资理财领域的热点问题,邀请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的财经专业团队进行解析与点评,为广大读者的投资理财保驾护航。
近期以来,围绕比特币的争论、怀疑和辩论成为了财经圈的一个热点。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个新生事物,似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制,而且大量资金囤积于炒作比特币的市场中,不断推高了这个市场“繁荣”的预期和“崩盘”的恐惧。
对于比特币以及目前市场上以“虚拟货币”形式存在的其他“币种”,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优秀律师袁啸认为,这些都不属于具有金融属性的货币形式,且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属于合法的货币形式。《人民银行法》第16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基于此,无论是比特币还是其他虚拟货币,从本质上和法理上讲,都没有取得合法的货币身份。
其次,要正视“虚拟货币”的投资法律风险。一是流通和兑换没有法律保障。虽然目前全世界存在多个比特币交易市场,但是大部分国家对于比特币是不承认其货币属性的,因此流通和兑换很大程度上是属于民间的“内循环”。二是技术风险。最近爆出的交易市场被黑客攻击,导致比特币流失,甚至无法赔付的情况充分说明,完全依赖于网络技术产生、存储的“虚拟货币”,一方面无法在技术上保证其价值,另一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或金融制度(比方说存款保险或其他金融对冲手段)能保护或对冲这些技术风险带来的交易损失。此外,更值得警惕的是借“虚拟货币”之名进行炒作的危险。
我们注意到,目前出现了一些借“虚拟货币”之名,但是实质上装的是“传销”或欺诈之实的“货币产品”。它们利用“虚拟货币”概念,利用一般民众对于新技术概念一知半解,同时又渴望获得新的投资甚至暴富机会的心理,包装一些所谓的“虚拟货币”概念来进行贩卖,这些也许会成为下一个普通民众投资的“黑洞”,一如多年前兴起的所谓“原始股”交易概念一样。
(记者 曹开阳 整理)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吴芳